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1747號
PCEV,107,板小,1747,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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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747號
原   告 黃怡臻
被   告 李庭維
原告與被告李庭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被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將被告提解至本院板橋簡易
庭開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新
臺幣1,600 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
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600元,逾期
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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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