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747號
原 告 黃怡臻
被 告 李庭維
原告與被告李庭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被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將被告提解至本院板橋簡易
庭開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新
臺幣1,600 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
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600元,逾期
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