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574號
原 告 文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蔭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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