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調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江浩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詠豪、余政忠、謝鎧懋間清償借款聲請調
解,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
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5,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