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7年度,1248號
TPSV,107,台上,1248,201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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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248號
上 訴 人 賀姿華
被 上訴 人 陳秋鳳
      陳俊豪
      鍾玉琴
      魏淑如
      陳威志
      葉綺馨
      陳 猛
      陳秀珠
      周姿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5年10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易字
第2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328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4月10 日送達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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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