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7年度,2907號
TPSM,107,台上,2907,20180711,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907號
上 訴 人 謝憲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7 年5 月9 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8338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次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 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第二審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 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項、第2項 、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具體理由」,係指 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上訴理 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須舉出該案 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而非徒托空言或漫事指 摘。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謝憲東不服第一審論其犯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 月,並為相關沒收宣告之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理由略以:上訴人服刑10年11月假 釋出監後,因長時間未能找到工作,閒在家中無所事事,與 昔日毒友聯絡,一時受誘惑染毒,其深知吸毒害己又傷害家 人,故長時間於醫院服食美沙冬,惟此純屬自傷行為,並無 犯罪被害人,其已決心戒掉惡習,請求體恤其犯罪動機,給 予機會,重新發回判決云云。並未表明第一審認事用法及科 刑裁量權之行使有何不當或違法之具體事由,非屬所謂之具 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 之理由。
三、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出監後投入 工作努力悔改,重新做人,有時因工作繁忙不堪負苛,且因 經濟因素情緒不穩,禁不住往日損友慫恿再度沈淪,其有心 認真戒毒,惟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 月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 云。經核並未針對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其第二審上訴,有何



違背法令之處,依據卷證資料為具體之指摘,與首揭法定之 第三審上訴要件不符。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 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林 恆 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