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聲再字,107年度,3號
IPCM,107,刑智聲再,3,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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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智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馬立生   
選任辯護人 金志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刑智上更(一)
字第7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 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 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 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 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 ,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 號判例、88 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具狀就本院104 年 度刑智上更(一)字第7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全卷 之聲請再審狀及所附聲證一至四、附件一至六,均未見附具 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 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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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