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7年度,92號
CSEV,107,旗補,92,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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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江陳翠娟
      林陳翠妹
      陳新明
      陳文明
      盧陳翠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8,81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徵調解聲請費用
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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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