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7年度,84號
CSEV,107,旗補,84,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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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84號
原   告 温三慶即群美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清立即協峻工
  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857 元,應繳裁
  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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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