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515號
STEV,107,店補,515,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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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訴訟代理人 王曉葳
      鄭凱任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曉達國際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23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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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曉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