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調字,107年度,92號
SSEV,107,新調,92,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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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董振芳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
相 對 人 董𧙗成
      董林月英
      董媛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如附件所示財物為原告所有,並請求被告將
如附件所示財物返還予原告等主張,自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因原
告就附件所示財物未能提出購買價格證明,是訴訟標的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
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而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以命令自民國
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於增加10
分之1後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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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