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7年度,69號
SSEV,107,新簡,69,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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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新簡字第69號
原   告 李宛諭
訴訟代理人 陳彥凱
被   告 龍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朝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 (下同)141,378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件民國107年7月9日言詞辯 論期間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南 市○○區○○街000號8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客廳 、臥室如附件㈠所示之漏水處予以修繕,並粉刷成無漏水痕 跡。原告上開訴之聲明變更,核屬於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之變 更,合於前揭法律之規定,自應予以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位於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之8樓,系爭房 屋上方即為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頂層。因被告龍傳人大樓社 區興建使用至今已近21年,建物頂樓樓板之鋼筋混凝土因長 年地震、熱漲冷縮、風吹日曬等自然因素致有龜裂破損,而 系爭房屋天花板接臨頂樓樓地板,即因頂樓樓地板龜裂失修 ,原有防水層老化失效,導致雨水滲漏進系爭房屋內,造成 系爭房屋嚴重毀損。原告將請求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修繕系 爭房屋漏水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配偶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彥凱,經陳彥凱向本院提起請求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給付 修繕費事件,經本院103年度新簡字第394號判處被告龍傳人 大樓社區應給付陳彥凱141,378元,及自103年10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被告龍傳人大樓 社區不服提起上訴,陳彥凱與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成立調解 (下稱系爭房屋漏水第一次調解)。原告於上開調解後,又 因系爭房屋頂樓漏水造成系爭房屋損壞,原告又將系爭房屋 修繕損害賠償之債權讓與陳彥凱陳彥凱另對被告龍傳人



樓社區提起本院105年度新簡調字第400號給付修繕費訴訟, 請求給付141,378元,陳彥凱與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成立調 解(下稱系爭房屋漏水第二次調解)。然被告龍傳人大樓社 區迄今仍未修復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頂樓之漏水情況,造成 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受有如附件㈠所示之處所受有漏水之情形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龍 傳人大樓社區負修繕之責。並聲明: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 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8樓之3房屋之客廳、臥室 如附件㈠所示之漏水處予以修繕,並粉刷成無漏水痕跡。二、被告則以: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於系爭房屋漏水第一次、第 二次調解後均立即僱工進行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頂樓防水工 程。原告現今主張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頂樓漏水之修繕費用 負擔,應依龍傳人大樓公寓大廈規約第28條規定處理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併願供擔保准免假執行 。
三、得心證事由:
㈠本件原告系爭房屋因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頂樓龜裂破損,造 成系爭房屋客廳、臥室、天花板因雨水滲漏造成如附件㈠所 示之漏水等情,有原告所提出之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45 頁至第15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 實堪信為真實。
㈡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 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 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 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固有明文規定。 惟本件原告將系爭房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陳彥凱,由陳彥 凱與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達成系爭房屋漏水第一次調解等情 ,為陳彥凱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見107年7月9日言詞辯論 筆錄第4頁),而觀諸陳彥凱於系爭房屋漏水第一次調解起 訴狀第三大點所載:原告經委託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鑑定結果認定漏水部分之修繕費用計為141,378元等情(見 103年度新簡字第394號卷第6頁),而依臺南市土木技師公 會鑑定結果認定:⒈依據現場勘查將鑑定標的物漏水位置標 示如附件㈡所示之照片及位置平面示意圖所示。⒉漏水原因 :由於鋼筋混凝土建構版難免因熱漲冷縮或地震等因素,而 產生龜裂,同時鑑定標的物又位於頂樓,加上本棟大樓屋齡 約19年,原有防水已老化失效,故屋頂層雨水由樓版裂縫處 向下滲漏。⒊修復方案:裂縫處應以epoxy注射,同時屋頂



層應將現有防水層打除,重新防水等情(見103年度新簡字 第394號卷第11頁),且參酌上開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當時 所拍攝系爭房屋漏水照片及漏水平面圖如附件㈡,可知系爭 房屋漏水處均在客廳及臥室處等情無訛,而系爭房屋漏水第 一次調解時,陳彥凱同意就系爭房屋客廳及臥室等處之裂縫 漏水及水漬等全部問題及鑑定費用,由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 給付陳彥凱35,000元,陳彥凱拋棄其餘請求等情,有104年 簡上移調字第2號附卷可查。堪認系爭房屋因被告龍傳人大 樓社區屋頂層漏水所造成之損害,陳彥凱同意由被告龍傳人 大樓社區給付賠償金後,由陳彥凱自己僱工修繕,而不再就 系爭房屋損壞部分向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請求賠償等情無訛 。
㈢本件原告雖主張其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修 繕如附件㈠所示之漏水處及水漬,乃係陳彥凱與被告龍傳人 大樓社區於系爭房屋漏水第一次調解成立後所發生,並提出 照片為證,故原告自可再次向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主張屋頂 層漏水所造成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如附件㈠所示之漏水處應予 以修補等情,為被告所否認。惟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 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 第1項定有明文。惟參酌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於103年間鑑定 結果認定系爭房屋漏水原因乃由於鋼筋混凝土建構版難免因 熱漲冷縮或地震等因素,而產生龜裂,同時鑑定標的物又位 於頂樓,加上本棟大樓屋齡約19年,原有防水已老化失效, 故屋頂層雨水由樓版裂縫處向下滲漏,其修復方案:裂縫處 應以epox y注射,同時屋頂層應將現有防水層打除,重新防 水等情,如前所述,足認倘欲使系爭房屋之客廳、臥室不再 漏水,需進行之修繕步驟為:⒈原告應自行將系爭房屋臥室 、客廳天花板樓版處均有裂縫處以epoxy注射修繕,及⒉被 告龍傳人大樓社區屋頂層將現有防水層打除,重新作防水層 ,則系爭房屋之客廳、臥室天花板應不會再漏水等情無訛。 而本件原告分別於103年及105年間均將系爭房屋因被告龍傳 人大樓社區屋頂層雨水滲漏所造成系爭房屋臥室、客廳漏水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陳彥凱,由陳彥凱對被告龍傳人大樓 社區提起給付修繕費訴訟,均調解成立等情,已如前述,而 依104年簡上移調字第2號調解筆錄所載,陳彥凱於收受被告 龍傳人大樓社區所交付之賠償金後應由陳彥凱自行修繕系爭 房屋內之水漬等損害等情,亦如前述,是以陳彥凱於收受被 告龍傳人大樓社區所交付之賠償金後,即應進行系爭房屋臥 室、客廳天花板樓版裂縫處以epoxy注射修繕,惟陳彥凱於 本院審理時自承:伊自己住家的部分,伊僅換掉一張沙發,



伊並無自行僱工修復臥室、客廳之天花板等語(見107年7月 9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3頁)。堪認陳彥凱並未依循104年度 簡上移調字第2號調解筆錄所載,自行僱工修復系爭房屋臥 室、客廳天花板樓版裂縫處等情無訛。然本件系爭房屋客廳 、臥室漏水原因,依上開鑑定報告所述,除了被告龍傳人大 樓社區屋頂層防水層老化失效外,系爭房屋自己之臥室、客 廳天花板樓版存在裂縫亦有關係,因系爭房屋臥室、客廳天 花板樓版有裂縫,雨水才會從裂縫處滲入。陳彥凱竟於上開 調解後,未自行僱工修繕系爭房屋臥室、客廳天花板樓版裂 縫處,是以系爭房屋臥室、客廳天花板樓版裂縫處如附件㈡ 所示之部分因陳彥凱未予修繕,則下雨時,雨水滲漏乃會蔓 延、擴散,不會每次下雨漏水處僅發生於同一處,堪認原告 主張如附件㈠所示之漏水處,與陳彥凱未遵循104年度簡上 移調字第2號調解內容約定自行僱工修繕附件㈡,有相當因 果關係存在。
㈣再者,依陳彥凱與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於105年新簡調字第 400號調解筆錄記載:⒈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願於106年4月 12日前將臺南市○○區○○街000號8樓之3號上方頂樓施作 下列工程⑴打除原有防水層⑵並應施作防水工程。⒉陳彥凱 於空暇時對於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施作上開工程時有關工程 之發包、驗收均願意配合協同處理等情,有本院105年度新 簡調字第400號調解筆錄附卷可查。原告既將系爭房屋漏水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陳彥凱陳彥凱亦就上開事項與被告 龍傳人大樓社區達成調解,陳彥凱自應請求被告龍傳人大樓 社區依循上開調解筆錄內容將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屋頂層之 舊有防水層打除,並重新施作防水工程,且陳彥凱亦負有監 督上開防水工程之發包、驗收相關作業之義務。倘被告龍傳 人大樓社區未依循上開調解內容為之,則應由陳彥凱持上開 調解內容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被告龍傳人大樓 社區予以履行,始為正途。復參酌陳彥凱於本院審理時自承 :105年度新簡調字第400號調解筆錄,伊有聲請強制執行但 有半年都沒有執行等語(見107年7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第7頁 )。惟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辯稱已依照上開調解內容重新施 作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屋頂層等語,並提出照片為證(見本 院卷第161-165頁),然依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所提出之上 開照片所載「女兒牆及屋頂地板清洗及鋪設253號頂樓」等 語,可認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僅重新舖設系爭房屋之屋頂層 地板等情無訛,然依105年度新簡調字第400號調解內容所載 ,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並非僅為重新鋪設屋頂層地板,而應 挖除原有屋頂層之防水層後再予以重新施作,始能有效解決



漏水問題。顯見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尚未依105年新簡調字 第400號之調解內容確實予以履行,原告既將系爭房屋漏水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陳彥凱使其與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成 立上開調解,則原告應督促陳彥凱應確實要求被告龍傳人大 樓社區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約定,若未能履行,則應請求法院 予以強制執行完畢,方能予以解決,然陳彥凱任由105年度 新簡調字第400號調解內容之強制執行程序延宕,原告亦未 促使陳彥凱確實執行上開調解內容之執行程序,而依上開鑑 定報告所述,欲免除系爭房屋再次漏水,原告應將系爭房屋 如附件㈡之裂縫處予以填補,且將系爭房屋頂樓層之原有防 水層打除,而重新施作新的防水層。然原告於系爭房屋漏水 第一次調解後並未將系爭房屋如附件㈡之裂縫處予以填補, 已如前述,又任由陳彥凱延宕強制執行程序請求被告龍傳人 大樓社區確實履行系爭房屋漏水第二次調解之調解內容,原 告雖主張系爭房屋如附件㈠之漏水痕跡,乃上開調解內容成 立後才造成之水漬痕,然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如附件㈡之裂 縫處未予以填補修繕,則房屋隨著興建落成後時間之增長、 地震之發生,會使得房屋原有之裂縫處增長,而原告所提出 之附件㈠之水漬痕,與附件㈡所發生之處所相同,均為系爭 房屋臥室、客廳之天花板,而雨水每次沿隨裂縫處所蔓延之 方向,本有所不同,是以原告主張附件㈠乃上開調解成立後 所新造成,乃因雨水沿裂縫處滲漏所蔓延之方向不同所致。 然原告自行免除陳彥凱於系爭房屋漏水第一次調解後應修補 系爭房屋如附件㈡裂縫處之義務,而任由系爭房屋存有如附 件㈡之裂縫未予以填補,且亦未催促陳彥凱確實執行系爭房 屋漏水第二次調解之強制執行程序,而任由陳彥凱延宕強制 執行程序,足徵原告對於系爭房屋產生如附件㈠之水漬與有 過失,而依上開說明,倘原告於上開2次調解後,能確實將 系爭房屋裂縫處予以填補,且確實要求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 打除屋頂層原有防水層,並重新施作防水層,系爭房屋當不 致於會發生如附件㈠之水漬,是本院認系爭房屋發生如附件 ㈠之水漬原告與有過失且情節重大,故認被告龍傳人大樓社 區得免除賠償原告。
四、綜上所述,原告將系爭房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陳彥凱,由 其與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分別成立系爭房屋漏水第一次、 第二次調解,然依104年簡上移調2號調解內容,陳彥凱於調 解成立後,負有修繕系爭房屋天花板裂縫處之義務,然原告 任由陳彥凱不履行上開義務。又依105年新簡調字第400號調 解內容,陳彥凱於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不履行調解內容時, 應積極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督促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確實履



行,然原告亦任由陳彥凱延宕上開調解之強制執行程序,足 徵原告對於防免系爭房屋再次發生漏水一事,甚為消極,僅 於系爭房屋再次發生如附件㈠之漏水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應將附件㈠予以修繕,並粉刷成不漏水 痕跡。然本院認原告對於系爭房屋發生如附件㈠水漬之損害 ,與有過失且情節重大,本院認得免除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 之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龍傳人大樓社區應將原告所系 爭房屋之客廳、臥室如附件㈠所示之漏水處予以修繕,並粉 刷成無漏水痕跡,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 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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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