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6年度,287號
SSEV,106,新簡,287,2018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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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姿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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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