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姿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