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91號原 告 詹斐珊訴訟代理人 詹蔡素惠 詹斐尹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葉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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