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7年度,10號
CHEV,107,彰補,10,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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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補字第10號
原   告 孫銘鍵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祥加油站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二、被告國祥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元裕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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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祥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