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洪曾阿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紳益輪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994,100元(土地面積1,68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900元+
房屋課稅現值916,300元+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