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煒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宛修、許志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