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7年度,208號
GSEV,107,岡補,208,2018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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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蘇于
凱即蘇士原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38元(附帶請
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以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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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