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7年度,176號
GSEV,107,岡補,176,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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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76號
原   告 盧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恳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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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