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嘉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畯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
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8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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