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7年度,1號
GSEV,107,岡簡,1,2018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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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龍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義富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909 元【計算式:(115.
69+3.08 )*1700=20190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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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