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486號
原 告 吳志富
訴訟代理人 古漢宏
被 告 郭雪芳
郭翠芳
郭啓文
郭尹輝
郭蘭芳
訴訟代理人 郭尹生
被 告 郭超芳
郭縈淇即郭蘊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一、二關於財產數量「239.00平方公尺」、「151.00平方公尺」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151.00平方公尺」、「239.00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