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7年度,156號
ILEV,107,宜補,156,2018071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宜蘭縣楊明德
法定代理人 楊栢村 
被   告 游國欽 
      吳季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1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提出被
告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