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王立揚
代 理 人 劉上銘律師
代 理 人 邱叙綸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杜仁忠等2 人間因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2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檢具系爭房屋新北市○○區
○○路○段000 號21樓之3 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可送請不動產估
價師鑑定價格或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系爭房屋回復原狀
費用估價資料;並以該房屋鑑定價格、回復原狀費用及另請求給
付新臺幣100,650 元之總額,按此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