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46號
原 告 曲劭文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禹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叡賢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