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2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李丁來 (已歿)籍設台南市○區○○路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惟本件 被告業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一件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李丁來為被告 ,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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