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717號
SLEV,107,士簡,717,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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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17號
原   告 李麗芳
被   告 淡水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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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