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繼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慶東
潘蔡素琴
潘峻達即潘順榮
黃紫雯
賴山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坤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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