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消簡字第2號
原 告 丁基萱
訴訟代理人 姜治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茉莉漢堡小吃店、殷尚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等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查本件經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扣
除原告前繳裁判費5400元後,尚需補繳1 萬54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