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消簡字,107年度,2號
SLEV,107,士消簡,2,2018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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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消簡字第2號
原   告 丁基萱
訴訟代理人 姜治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茉莉漢堡小吃店殷尚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等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查本件經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扣
除原告前繳裁判費5400元後,尚需補繳1 萬54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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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