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唐麒原
相 對 人 鄧玉足
林長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均在雲林縣斗六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