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117號
原 告 杜正雄
被 告 林祐亦(更名前:林祐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中正區,有被告個人戶籍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