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201號
原 告 林金山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3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抵押權人曾平連(民前25年5月21日生)於起訴前之民國
45年3月4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原告目前僅列
曾平連之部分繼承人為被告。然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依
其性質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被訴,如有欠缺,法院應以當事
人不適格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此項欠缺不得命為補正,惟
原告於此情形,於第一審訴訟進行中,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5款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又按當事
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等資料,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亦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曾茂惠(現查
無戶籍資料,是否生存不明)、曾枝等原抵押權人曾平連之
繼承人塗銷原告共有之土地上設定予曾平連之抵押權登記。
然而被告之權利既係基於繼承曾平連而來,本案之訴訟標的
對於全體繼承人自須合一確定,即必須以曾平連之全體繼承
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原告應提出曾平連之全體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及再轉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經整理現有資料戶籍後,原告應再補正:
1、曾平連之孫(即其長子曾茂祥之子)曾安忠(民國00年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2、曾平連之孫(即其長子曾茂祥之子)曾安順(民國00年0月0
日生,49年6月22日亡)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
統表。
3、曾平連之孫(即其長女曾增蕋之子)林福添(民國00年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體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原告並應按上開資料,決定是否追加被告,並補正追加被告
後之正確起訴狀。
四、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按
被告人數檢附繕本,逾期即依卷證裁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