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嘉秩字,107年度,23號
CYEM,107,嘉秩,23,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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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嘉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柏彥
      方益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 年
6 月29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0700068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柏彥方益珉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壹、被移送人林柏彥部分:
一、被移送人林柏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7年6月17日2時許。 (二)地點:嘉義市○區○○里○○路000號「香格KTV」209號 包廂。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徒手加暴行於被害人張群。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所自承「我接到李柏慶的 電話後,我直接進去包廂內,就找向李柏慶拉衣服又嗆他的 人直接就動手打他」等語,與證人即被害人張群於警詢中陳 稱「我到香格KTV 內209 號包廂唱歌,然後唱到凌晨2 時許 包廂內有人在吵架,我過去看,然後就被打了。」等情相符 ,又被害人雖於警詢時表示不向被移送人提出傷害告訴,然 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 社會安寧,與刑法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是被移送人上開 行為,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規定予以處罰。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貳、被移送人方益珉部分:
一、被移送人方益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107年6月17日22時許。
(二)地點:嘉義市○區○○里○○路000號「香格KTV」後方停 車場。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徒手加暴行於被害人李柏慶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所自承「因為李柏慶都將 責任推給林柏彥,我看不過就有出手打他」等語,與證人即 被害人李柏慶警詢中陳稱「對方向我說我都把責任推給我朋 友,然後就動手打我。」等情相符,又被害人雖於警詢時表 示不向被移送人提出傷害告訴,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



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與刑法保護目 的並非完全相同,是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仍應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7條第1 款規定予以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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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