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7年度,361號
OLEV,107,員補,361,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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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張多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秋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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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