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陳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張線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廖紫竹已死亡,原告未撤回或更正。
二、系爭土地尚有共有人徐江滿(已死亡),原告未陳報徐江滿之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三、陳報被告徐裕傑是否更名為徐明杰。
四、原告於107年4月25日之民事陳報狀,其中被繼承人徐腳、徐
胡之繼承系統表均顯然有誤,本院無從確認渠等之繼承人。
五、原告應於補正上開事項後,依其所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更
正全體被告之住居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