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7年度,174號
OLEV,107,員補,174,2018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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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陳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張線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廖紫竹已死亡,原告未撤回或更正。
二、系爭土地尚有共有人徐江滿(已死亡),原告未陳報徐江滿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三、陳報被告徐裕傑是否更名為徐明杰
四、原告於107年4月25日之民事陳報狀,其中被繼承人徐腳、徐
  胡之繼承系統表均顯然有誤,本院無從確認渠等之繼承人。
五、原告應於補正上開事項後,依其所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更
  正全體被告之住居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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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