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7年度,51號
NTEV,107,投簡,51,2018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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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51號
原   告 陳茂盛
      陳期賢
被   告 蕭廣政
受 告知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訴訟代理人:陳晉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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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