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曾月珠
代 理 人 董佳政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相 對 人 楊靜茹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住同上
相 對 人 吳崑榆 住同上
方品文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7 年度投司 簡暫調字第250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 、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 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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