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7年度,74號
NTEV,107,投小,74,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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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龔君安
      劉冠甫
被   告 林佑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僅被告得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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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