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7年度,108號
NTEV,107,埔簡,108,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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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鉅業汽車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劉秀環
訴訟代理人 孫善鳴
被   告 黃民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07年4月25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 所,並於同年5月5日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顯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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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