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7年度,9號
PKEV,107,港簡,9,2018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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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清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林添淵等間請求塗銷建物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30日107 年度港簡字第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97,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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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