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調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宏明、卓阿桃、鄭宏毅、鄭宏模、鄭秀珠
等3人(下稱相對人鄭宏明等5人)之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1/1,以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
號全部),同段55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
部)(下稱系爭建物),及系爭土地、系爭建物之歷次異動
索引(全體所有權人及權利人之姓名請勿遮掩)。
二、補正被繼承人鄭文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98年11月
19日死亡)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如有再轉
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請補正相對人鄭宏明等5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且查明全體相對人是否有訴訟能力,如屬無行為能力之
人,並應依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記載有為之行使負擔權利義
務之人,且聲請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向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申調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於99年
5月12日(登記原因:98年11月19日,權狀字號:99彰北地
字第004553號、99彰北建字第000352號)之辦理分割繼承登
記之相關資料(含分割協議書、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及其
印鑑證明)。
五、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及
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
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
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
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
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
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78號、38年台上字第308號
判例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相對人鄭宏明等5人協議分
割鄭文枝所遺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債務人即相對人鄭宏明
將其應繼分分別無償移轉予相對人卓阿桃,其所為之無償行
為有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
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
則聲請人即應以該協議之當事人一同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
格始無欠缺。聲請人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準備
書狀(補正適格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完整
、正確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足額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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