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92號
原 告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鉝
訴訟代理人 邱瑞棟
上列原告與陳振輝即立晟工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擴
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9,43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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