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236號
移 送機 關 雲林縣政府 設雲林縣斗六市○○路0段000號
代 表 人 李進勇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黃啟展 雲林縣口湖鄉戶政事務所課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雲林縣政府移送審理,本會
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啟展撤職並停止任用肆年。
事 實
甲、雲林縣政府移送意旨:
壹、106年度清字第12851號部分: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黃啟展(下稱黃員)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05年12月26日 105年度偵字第1639號、2578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因有公 務員懲戒法(下稱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 。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㈠黃員所犯事實略以:黃員於103年12月3日至105年2月29日任 職西螺鎮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崙背鄉戶政事務所主任期間, 以主管身分要求崙背鄉戶政事務所員工,向文具行索取不實 收據核銷辦公業務費、業務特支費、護照申請親辦委託費、 中華電信核撥行政管理費,另侵占該所加班費用,共計新臺 幣(下同)14萬6,280元,業經雲林地檢署於105年12月26日提 起公訴。按起訴書所載,除侵占該所加班費部分,黃員不予 承認外,有關命下屬持不實收據核銷業務費、業務特支費、 委託費、行政管理費作為私用或以公基金之名目而用之犯罪 事實,均經黃員坦承不諱,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 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罪」。
㈡黃員於上述代理崙背鄉戶政事務所主任期間,係承本縣縣長 之命並受本府民政處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權之 公務員,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明知崙背鄉戶政事務所未 實際向玉兔儀器文具行(下稱該行)採購文具、禮品等物, 仍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業務費、業務特支費、護照親辦 委託費、行政管理費之犯意,命下屬持該行開立不實收據登 載作為會計憑證,致相關人員誤信而審核通過,因而詐取各 項費用收為私用或以公基金名目而用。黃員身為主管,然目 無法紀,惡性重大,背棄國家所託,謀詐公帑而為私用,已 戕害公權力公正行使與行政機關清廉形象,雖司法尚未判決
,惟其已遭起訴並坦承持不實收據核銷相關經費之犯行,更 應積極追究行政責任之懲處。
二、案經本府106年2月3日105年下半年至106年上半年第8次考績 委員會審議通過,認黃員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坦承以不實收 據核銷經費之行為,已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情 形,其違法失職行為情節重大,應依規定移付懲戒,爰依同 法第24條之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105年12月26日雲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639號、2578號起 訴書。
㈡106年2月3日本府105年下半年至106年上半年第8次考績委員 會會議紀錄節錄本。
貳、106年度清字第12906號部分: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黃啟展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雲林地檢署 106年4月2日105年度偵字第3957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因有 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 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㈠黃員所犯事實略以:黃員自103年9月15日起至105年4月30日 止,擔任本縣西螺鎮戶政事務所主任,於104年2月26日、同 年5月5日、同年7月13日明知該所之業務費支出廠商所提供 之收據所載金額高於實際支出金額,竟指示屬員持不實收據 製作支出憑證,向本府核銷104年1月至6月之業務費,以詐 取差額5,172元供私用;於104年4月17日指示屬員以未實際 購買物品之收據及不實之加班請示單、加班印領清冊、加班 簽到簿及不實之護照委辦申請表,向外交部核銷不實款項, 並將該不實款項2萬3,479元納入「結餘款」項目內,存入該 所保險箱供私人花費所用;黃員於104年3月17日、同年9月7 日提供其保管之全體職員印章製作不實加班費請領清冊、加 班簽到簿及出差旅費清單,向本府申請104年1、2月份及7、 8月份加班費及旅運費,將2萬4,222元納入「結餘款」項目 內,存入該所保險箱供私人花費所用,上開行為經雲林地檢 署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罪嫌及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職務上持有 之私有財物罪嫌。
㈡案經檢察官認黃員背棄國家之付託,濫用考績制度掌控全所 之公務人員配合其遂行違法犯紀之行為,所內多數公務人員 迫於生活上之無奈,長期配合其從事上揭犯行,雖黃員所得 額度非高,但其上開犯行嚴重戕害國家公權力之公正行使及 公務機關之清廉形象,惡性重大,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㈢黃員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矢口否認上開罪嫌,辯稱該所結 餘款制度於其擔任主任前即存在,結餘款如何使用均由屬員 決定,其僅基於尊重立場核章,茲黃員以主管之身分,要求 所屬持不實收據核銷相關經費,戕害公務機關廉潔風氣,且 未以身作則,應追究其行政督導失職責任。
二、另黃員任職西螺鎮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崙背鄉戶政事所主任 期間,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業經雲林地檢署105年12月26 日105年度偵字第1639號、2578號終結提起公訴,並經本府 106年2月15日府人考一字第0000000000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 送書移送貴會審理,經貴會106年3月29日106年度清字第128 51號裁定停止審理程序在案,併予敘明。
三、本案經本府106年6月23日105年下半年至106年上半年第12次 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認黃員違失情節已符合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第1款規定情形,其違法失職行為情節重大,應依規定 移付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移請貴會審理。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106年4月2日雲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3957號起訴書。 ㈡106年6月23日本府105年下半年至106年上半年第12次考績委 員會會議紀錄節錄本。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壹、106年度清字第12851號部分:
一、雲林縣崙背鄉戶政事務所在本人代理主任之前即有公積金存 在,且公積金均用於公務上,未落入私人口袋。二、特支費部分:
㈠105年1月6日及105年2月16日所開立各1500元2張收據,已於 105年2月份憑證報縣府核銷,該款項已繳公庫。 ㈡104年6月10日、104年7月16日、104年8月18日、104年12月 14日所開立各1500元4張收據:在本人代理戶政事務所主任 期間,因參加婚喪喜慶均以機關名義包紅白帖禮金,但當事 人均無開立收據憑證,故採取權宜措施,請廠商開立便於核 銷,為合法支出。
三、人事費部分:本所人事加班費,均按人事作業程序簽名造冊 核發,不知該款項列入公積金,不是我以代理主任立場剋扣 不發。
四、本案第一審尚未進行,是否違反法令未明,故聲請停止審理 。
五、附件:意見陳述書影本。
貳、106年度清字第12906號部分:
一、雲林縣西螺鎮戶政事務所在本人擔任主任之前即有結餘款存 在,且均用於公務上,未落入私人口袋。
二、人事費部分:本所人事加班費,均按人事作業程序簽名造冊 核發,不知該結餘部分由承辦人列入結餘款內,不是我以主 任立場剋扣不發。
三、本案第一審尚未進行,是否違反法令未明,故聲請停止審理 。
參、107年6月12日補充答辯部分:
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5月2日106年度訴字第86號、106年 度訴字第333號刑事判決昧於事實,且任意推定犯罪事實, 又對被付懲戒人有利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難以甘服。二、為維護、捍衛個人清白及權益,已於107年5月16日聲明上訴 ,茲引用上訴理由。
三、附件:刑事上訴理由狀影本。
理 由
壹、關於被付懲戒人黃啟展違法失職之事實,分106年度清字第 12851號、106年度清字第12906號二部分說明之:一、106年度清字第12851號部分:
被付懲戒人黃啟展(下稱黃啟展)於103年12月3日起至105年2 月29日止,為雲林縣西螺鎮戶政事務所(下稱西螺戶政事務 所)主任並兼任雲林縣崙背鄉戶政事務所(下稱崙背戶政事 務所)主任,承雲林縣長之命兼受雲林縣政府民政處長督導 ,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崙背戶政事務所所屬員工,為依 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陳美靜於100年1月5日起擔任崙背戶政事務所之戶籍 員並兼任主計一職,承辦崙背戶政事務所一切財務之內部審 核業務,並於黃啟展任職主任期間兼辦中華電信之行政管理 相關業務。吳佳玲於102年1月1日起擔任崙背戶政事務所戶 籍員,並於102年1月1日至104年7月14日止,兼任總務業務 ,負責辦理崙背戶政事務所一切財務之管理;另於104年7月 15日兼任出納業務,負責辦理崙背戶政事務所一切收付作業 。李宜茜於101年1月10日起擔任崙背戶政事務所戶籍員,並 於101年1月10日至104年7月14日止,兼任出納業務,負責辦 理崙背戶政事務所一切收付作業;另於104年7月15日兼任總 務業務,負責辦理崙背戶政事務所一切財務之管理,並於該 期間辦理崙背戶政事務所業務費核銷業務。陳秀容於103年1 月1日起擔任崙背戶政事務所課員,於104年7月15日兼任人 事業務,並兼辦加班費請領及業務費驗收等業務。葉毓志則 為玉兔儀器文具行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為下 列行為:
業務費、業務特支費部分:
業務費、業務特支費因採行預付補助,以2個月為1期由雲林
縣政府於單數月以預付費用方式辦理核撥至崙背戶政事務所 公庫帳戶內,再由崙背戶政事務所自行依小額採購辦理後續 請購、核銷及費用之請領作業,俟2個月後將支出憑證送雲 林縣政府彙整辦理預付經費核銷轉正,倘有餘額,則須繳回 雲林縣政府。詎黃啟展、葉毓志、陳美靜、吳佳玲、李宜茜 及陳秀容等人均明知雲林縣政府核撥至崙背戶政事務所設於 農會專用帳戶之業務費、業務特支費係公有財物,且為預支 性質,須以實際支出費用之單據加以核銷,辦理完畢若有剩 餘款則應返還公庫,黃啟展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 公有財物之犯意,及與葉毓志、陳美靜、吳佳玲、李宜茜及 陳秀容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 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㈠黃啟展明知崙背戶政事務所並未實際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 文具、禮品等用品,竟於104年4月23日前之某時,向葉毓志 取得業務上登載不實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 據1紙,指示吳佳玲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雲林縣崙 背鄉戶政事務所粘貼憑證用」檢附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 收據1紙,虛偽登載「預算科目:業務費,金額:13,478(新 臺幣,下同),用途說明:辦公廳庶務用」等不實內容,並 於經手人及兼辦總務欄位核章,再逐層陳核,由陳昆德及陳 美靜、黃啟展分別在驗收或證明、兼辦主計、機關長官之欄 位上核章,佯以崙背戶政事務所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文具 、禮品等用品,據此核銷13,478元,並提交雲林縣政府行使 ,足生損害於該府審核之正確性。嗣經審核通過後,黃啟展 將上開公款13,478元以「公基金」之名目侵占入己。 ㈡黃啟展明知於104年5、6月間,崙背戶政事務所向玉兔儀器 文具行實際採購文具、禮品等用品之金額僅有7,300元,竟 於104年7月1日前之某時,向葉毓志取得業務上登載不實詳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共4紙,指示吳佳玲於 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雲林縣崙背鄉戶政事務所粘貼憑 證用」檢附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收據4紙,虛偽登載「預 算科目:業務費,金額:8,117,用途說明:辦公廳庶務用 」、「預算科目:業務費,金額:3,000,用途說明:辦公 廳庶務用」、「預算科目:業務費,金額:1,500,用途說 明:特支費」、「預算科目:業務費,金額:14,250,用途 說明:辦公廳庶務用」等不實內容,並於經手人及兼辦總務 欄位上核章,再逐層陳核,由陳昆德及陳美靜、黃啟展分別 在兼辦主計、機關長官之欄位上核章,佯以崙背戶政事務所 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文具、禮品等用品,據此核銷26,867 元,並提交雲林縣政府行使,足生損害於該府審核之正確性
。嗣經審核通過後,黃啟展將剩餘之公款19,567元( 26,867 -7,300=19,567)以「公基金」之名目侵占入己。 ㈢黃啟展明知於104年7、8月間,崙背戶政事務所向玉兔儀器 文具行採購文具、禮品等用品之金額僅為2,545元(起訴書 誤載為2,645元),竟於104年9月4日前之某時,向葉毓志取 得業務上登載不實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共4紙,指示李宜茜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雲林縣崙 背鄉戶政事務所粘貼憑證用」檢附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 收據4紙,虛偽登載「預算科目:業務費,金額:1,500,用 途說明:特支費」、「預算科目:業務費,金額:8,500, 用途說明:辦公廳庶務用」、「預算科目:業務費,金額: 1,500,用途說明:特支費」、「預算科目:業務費,金額 :4,811,用途說明:辦公廳庶務用」等不實內容,並於經 手人及兼辦總務欄位上核章,再逐層陳核,由陳秀容、陳美 靜、黃啟展分別在驗收或證明、兼辦主計、機關長官之欄位 上核章,佯以崙背戶政事務所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文具、 禮品等用品,據此核銷16,311元,並提交雲林縣政府行使, 足生損害於該府審核之正確性。嗣經審核通過後,黃啟展將 剩餘之公款13,766元(16,311-2,545=13,766)以「公基金 」之名目侵占入己。
㈣黃啟展明知崙背戶政事務所並未實際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 文具、禮品等用品,竟於104年10月28日前之某時,向葉毓 志取得業務上登載不實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免用統一發票 收據1紙,指示李宜茜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雲林縣 崙背鄉戶政事務所粘貼憑證用」檢附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之收據1紙,虛偽登載「預算科目:業務費,金額:10,547 ,用途說明:辦公廳庶務費」等不實內容,並於經手人及兼 辦總務欄位上核章,再逐層陳核,由陳秀容、陳美靜、黃啟 展分別在驗收或證明、兼辦主計、機關長官之欄位上核章, 佯以崙背戶政事務所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文具、禮品等用 品,據此核銷10,547元,並提交雲林縣政府行使,足生損害 於該府審核之正確性。嗣經審核通過後,黃啟展將上開公款 10,547元以「公基金」之名目侵占入己。 ㈤黃啟展明知崙背戶政事務所並未實際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 文具、禮品等用品,竟於104年12月15日前之某時,向葉毓 志取得業務上登載不實詳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免用統一發票 收據1紙,指示李宜茜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雲林縣 崙背鄉戶政事務所粘貼憑證用」檢附詳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之收據1紙,虛偽登載「預算科目:業務費,金額:435,用 途說明:辦公室庶務費」等不實內容,並於經手人及兼辦總
務欄位上核章,再逐層陳核,由陳秀容、陳美靜、黃啟展分 別在驗收或證明、兼辦主計、機關長官之欄位上核章,佯以 崙背戶政事務所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文具、禮品等用品, 據此核銷435元,並提交雲林縣政府行使,足生損害於該府 審核之正確性。嗣經審核通過後,黃啟展將上開公款435元 以「公基金」之名目侵占入己。
㈥黃啟展明知崙背戶政事務所並未實際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 文具、禮品等用品,竟於105年1月6日前之某時,向葉毓志 取得業務上登載不實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 據1紙,指示李宜茜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雲林縣崙 背鄉戶政事務所粘貼憑證用」檢附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 收據1紙,虛偽登載「預算科目:業務費,金額:1,500,用 途說明:特支費」等不實內容,並於經手人及兼辦總務欄位 上核章,再逐層陳核,由陳秀容、陳美靜、黃啟展分別在驗 收或證明、兼辦主計、機關長官之欄位上核章,佯以崙背戶 政事務所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文具、禮品等用品,據此核 銷1,500元,並提交雲林縣政府行使,足生損害於該府審核 之正確性。嗣經審核通過後,黃啟展將上開公款1,500元以 「公基金」之名目侵占入己。
㈦黃啟展明知崙背戶政事務所並未實際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 文具、禮品等用品,竟於105年2月16日前之某時,向葉毓志 取得業務上登載不實詳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 據1紙,指示李宜茜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雲林縣崙 背鄉戶政事務所粘貼憑證用」檢附詳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收 據1紙,虛偽登載「預算科目:業務費,金額:1,500,用途 說明:特支費」等不實內容,並於經手人及兼辦總務欄位上 核章,再逐層陳核,由陳秀容、陳美靜、黃啟展分別在驗收 或證明、兼辦主計、機關長官之欄位上核章,佯以崙背戶政 事務所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文具、禮品等用品,據此核銷 1,500元,並提交雲林縣政府行使,足生損害於該府審核之 正確性。嗣經審核通過後,黃啟展將上開公款1,500元以「 公基金」之名目侵占入己。
委辦費部分:
關於委辦費之申請,係由崙背戶政事務所檢附委辦費申請表 、列印之護照親辦統計冊、護照親辦名冊資料、戶所開立之 請款收據等文件,作為核撥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應於受 理委辦費申請後,依核定金額直接撥入戶所帳戶或開立支票 予戶所,亦須據實核銷。黃啟展、葉毓志、陳美靜、李宜茜 及陳秀容等人明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撥至崙背戶政事務所 農會專戶之護照申請親辦委辦費,須以實際支出費用之單據
核銷,詎黃啟展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撥之委辦費犯意,及與葉毓志、陳 美靜、李宜茜及陳秀容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 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黃啟展明知陳美靜以委辦費名目實際購買文具之金額為7,50 0元,竟於104年9月16日前之某時,向葉毓志取得業務上登 載不實詳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紙,指示陳 美靜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雲林縣崙背鄉戶政事務所 粘貼憑證用」檢附詳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收據1紙,虛偽登載 「預算科目:委辦費,金額:14,300,用途說明:護照申請 親辦人別確認申請案委辦費」等不實內容,並於經手人、兼 辦主計欄位上核章,再逐層陳核,由陳秀容、李宜茜、黃啟 展分別在驗收或證明、兼辦總務、機關長官之欄位上核章, 佯以崙背戶政事務所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文具、禮品等用 品之金額為14,300元,據此核銷14,300元,並提交外交部領 事事務局行使,足生損害於該局對於委辦費申請審查之正確 性,並致該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據以核定辦理支付,使外 交部領事事務局受有公款6,800元(14,300-7,500=6,800) 之損害,嗣黃啟展將詐得之6,800元以「公基金」之名目作 為私人花費所用。
㈡黃啟展明知陳美靜以委辦費名目實際購買文具之金額為8,60 0元,竟於104年12月15日前之某時,向葉毓志取得業務上登 載不實詳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紙,指示陳 美靜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雲林縣崙背鄉戶政事務所 粘貼憑證用」檢附詳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收據1紙,虛偽登載 「預算科目:委辦費,金額:12,300,用途說明:護照申請 親辦人別確認申請案委辦費」等不實內容,並於經手人、兼 辦主計欄位上核章,再逐層陳核,由陳秀容、李宜茜、黃啟 展分別在驗收或證明、兼辦總務、機關長官之欄位上核章, 佯以崙背戶政事務所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文具、禮品等用 品12,300元,據此核銷12,300元,並提交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行使,足生損害於該局對於委辦費申請審查之正確性,並致 該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據以核定辦理支付,使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受有公款3,700元(12,300-8,600=3,700)之損害, 嗣黃啟展將上開3,700元以「公基金」之名目作為私人花費 所用。
行政管理費部分:
黃啟展、葉毓志、陳美靜、李宜茜及陳秀容等人明知向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申請核撥至崙背戶政事 務所農會專戶之代收自然人憑證IC卡行政管理費,應據實核
銷,亦明知並未實際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文具、禮品等用 品,詎黃啟展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中華電信核撥之行政管理費之犯意,及與葉毓志、陳美靜 、李宜茜及陳秀容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登載 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2月15日前之某時,向葉 毓志取得業務上登載不實詳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1紙,指示陳美靜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雲林 縣崙背鄉戶政事務所粘貼憑證用」檢附詳如附表一編號10所 示收據1紙,虛偽登載「金額:8,667,用途說明:自然人憑 證IC卡行政管理費」等不實內容,並於經手人、兼辦主計欄 位上核章,再逐層陳核,由陳秀容、李宜茜、黃啟展分別在 驗收或證明、兼辦總務、機關長官之欄位上核章,佯以崙背 戶政事務所向玉兔儀器文具行採購文具、禮品等用品,據此 核銷8,667元,並提交中華電信行使,足生損害於中華電信 對於行政管理費申請審查之正確性,並使中華電信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據以核定辦理支付,使中華電信受有8,667元之 損害,嗣黃啟展將上開8,667元以「公基金」之名目作為私 人花費所用。
人事加班費部分:
黃啟展明知人事加班費為其職務上應發放與崙背戶政事務所 內當月份實際加班人員,且在發放前,因尚未移入員工之實 力支配,仍為公有財物,竟不發放給實際加班之員工,基於 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4年3月3日前之某時,待陳昆德將104年度1、2月份之加 班費6,522元自雲林縣政府核撥至崙背戶政事務所農會專戶 ,以現金方式領回崙背戶政事務所後,竟利用其綜理崙背戶 政事務所一切業務之權限,將該加班費6,522元以「公基金 」之名目侵占入己。
㈡於104年5月8日前之某時,待陳昆德將104年度3、4月份之加 班費6,522元自雲林縣政府核撥至崙背戶政事務所農會專戶 ,以現金方式領回崙背戶政事務所後,竟利用其綜理崙背戶 政事務所一切業務之權限,將該加班費6,522元以「公基金 」之名目侵占入己。
㈢於104年7月13日前之某時,待陳昆德將104年度5、6月份之 加班費6,522元自雲林縣政府核撥至崙背戶政事務所農會專 戶,以現金方式領回崙背戶政事務所後,竟利用其綜理崙背 戶政事務所一切業務之權限,將該加班費6,522元以「公基 金」之名目侵占入己。
㈣於104年10月13日前之某時,待陳秀容將104年度7、8月份之 加班費6,713元自雲林縣政府核撥至崙背戶政事務所農會專
戶,以現金方式領回崙背戶政事務所後,竟利用其綜理崙背 戶政事務所一切業務之權限,將該加班費6,713元以「公基 金」之名目侵占入己。
二、106年度清字第12906號部分:
黃啟展自103年9月15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擔任西螺戶政 事務所主任,承雲林縣長之命兼受雲林縣政府民政處長督導 ,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西螺戶政事務所所屬員工,為依 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蒲妙玲於99年起擔任西螺戶政事務所戶籍員,並兼任 總務業務,負責辦理西螺戶政事務所一切財務之管理及業務 費核銷業務。黃威穎於86年起擔任西螺戶政事務所戶籍員, 於100年起兼任出納業務,負責辦理西螺戶政事務所一切收 付作業;並於104年7月15日兼任總務業務,負責辦理西螺戶 政事務所一切財務之管理及業務費核銷業務。李俊傑於100 年1月1日起擔任西螺戶政事務所課員,並於101年8月1兼任 人事業務,兼辦加班費請領及業務費驗收等業務。竟分別為 下列行為:
業務費、業務特支費部分:
業務費、業務特支費因採行預付補助,以2個月為1期由雲林 縣政府於單數月以預付費用方式辦理核撥至西螺戶政事務所 公庫帳戶內,再由西螺戶政事務所自行依小額採購辦理後續 請購、核銷及費用之請領作業,俟2個月後將支出憑證送雲 林縣政府彙整辦理預付經費核銷轉正,倘有餘額,則須繳回 雲林縣政府。詎黃啟展、蒲妙玲均明知雲林縣政府核撥至西 螺戶政事務所設於農會專用帳戶之業務費、業務特支費係公 有財物,且為預支性質,須以實際支出費用之單據加以核銷 ,辦理完畢若有剩餘款則應返還公庫,黃啟展竟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及與蒲妙玲共同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而為 下列行為:
㈠黃啟展明知於104年1、2月間,以不詳方法取得某廠商員工 提供之收據所載金額高於實際支出金額850元,竟指示蒲妙 玲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支出憑證,檢附該不實收據,虛偽登載 高於實際支出金額850元,而與實際金額不符之支出憑證, 並由蒲妙玲在憑證之總務主管欄位核章,再逐層陳核,由廖 惠玲或張啟祥、李俊傑、黃啟展分別在驗收或證明、兼辦主 計、機關長官之欄位上核章,據此核銷高於實際支出金額 850元之金額,並提交雲林縣政府行使,足生損害於該府審 核之正確性。嗣經審核通過後,黃啟展將上開公款850元以 「結餘款」之名目侵占入己,存入西螺戶政事務所之保險箱
中。
㈡黃啟展明知於104年3、4月間,以不詳方法取得某廠商員工 提供之收據所載金額高於實際支出金額1,067元,竟指示蒲 妙玲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支出憑證,檢附該不實收據,虛偽登 載高於實際支出金額1,067元,而與實際金額不符之支出憑 證,並由蒲妙玲在憑證之總務主管欄位核章,再逐層陳核, 由廖惠玲或張啟祥、李俊傑、黃啟展分別在驗收或證明、兼 辦主計、機關長官之欄位上核章,據此核銷高於實際支出金 額1,067元之金額,並提交雲林縣政府行使,足生損害於該 府審核之正確性。嗣經審核通過後,黃啟展將上開公款1,06 7元以「結餘款」之名目侵占入己,存入西螺戶政事務所之 保險箱中。
㈢黃啟展明知於104年5、6月間,以不詳方法取得某廠商員工 提供之收據所載金額高於實際支出金額3,255元,竟指示蒲 妙玲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支出憑證,檢附該不實收據,虛偽登 載高於實際支出金額3,255元,而與實際金額不符之支出憑 證,並由蒲妙玲在憑證之總務主管欄位核章,再逐層陳核, 由廖惠玲或張啟祥、李俊傑、黃啟展分別在驗收或證明、兼 辦主計、機關長官之欄位上核章,據此核銷高於實際支出金 額3,255元之金額,並提交雲林縣政府行使,足生損害於該 府審核之正確性。嗣經審核通過後,黃啟展將上開公款3,25 5元以「結餘款」之名目侵占入己,存入西螺戶政事務所之 保險箱中。
委辦費部分:
關於委辦費之申請,係由西螺戶政事務所檢附委辦費申請表 、列印之護照親辦統計冊、護照親辦名冊資料、戶所開立之 請款收據等文件,作為核撥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應於受 理委辦費申請後,依核定金額直接撥入戶所帳戶或開立支票 予戶所,亦須據實核銷。黃啟展、蒲妙玲、黃威穎等人明知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撥至西螺戶政事務所農會專戶之護照申 請親辦委辦費,須以實際支出費用之單據核銷,詎黃啟展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核撥之委辦費之犯意,及與蒲妙玲、黃威穎共同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 4年4月17日前之某時,黃啟展明知以不詳方法取得由某廠商 員工所提供之收據,且明知以委辦費實際支出之金額為6,02 1元,而104年3月2日並未實際購買A4影印紙共14箱,費用共 3,279元、104年3月13日並未實際購買Canno iR3235卡閘取 紙輪1組及Canno iR3235碳粉1瓶,費用共8,400元、104年3 月16日並未實際支出宣導品年刊費用6,325元、103年12月至
104年3月間西螺戶政事務所職員並未實際加班從事委辦護照 確認親辦業務而得領取加班費用共5,475元等全部款項合計 23,479元,竟指示黃威穎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雲林 縣西螺戶政事務所辦理護照申請親辦人別確認申請案委辦申 請表」檢附西螺戶政事務所103年12月至104年3月間之護照 親辦人別確認加班費請示單、加班印領清冊及加班簽到簿共 12份等文件,虛偽登載金額合計29,500元(其中23,479元為 不實款項),於承辦單位人員欄核章,再逐層陳核,由蒲妙 玲、黃啟展分別於主辦會計人員、機關長官之欄位上核章, 據此核銷29,500元而行使之,使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會計人 員及權責長官陷於錯誤,據以核定辦理支付。嗣經審核通過 後,黃啟展將上開29,500元扣除6,021元(蒲妙玲以委辦費 實際支出之金額)所詐得之餘額23,479元納入「結餘款」項 目內,作為私人花費所用。
人事加班費、旅運費:
黃啟展明知人事費為其職務上應發放與西螺戶政事務所內當 月份實際加班之人員;旅運費為其職務上應發放與西螺戶政 事務所內當月份實際出差之人員,且在發放前,因尚未移入 員工之實力支配,仍為公有財物,詎黃啟展竟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及與李俊傑、黃威穎共同 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黃啟展明知西螺戶政事務所人員雖有實際加班或出差,但時 間上並未有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加班及出差情形,竟 於104年3月17日前之某時,指示黃威穎提供其所保管之西螺 戶政事務所全體職員印章予李俊傑,並指示李俊傑於其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加班費請領清冊,檢附加班簽到簿及出差 旅費清單,虛偽登載加班或出差之日期、時數,並於製表、 兼辦主計、兼辦人事欄位上核章,再逐層陳核,由陳麗娥及 黃啟展,分別在秘書、主任之欄位上核章,佯以有附表二編 號1.2.3.所示之加班、出差情事,據以核銷104年度1、2月 份之加班費共10,390元、旅運費8,300元,並提交雲林縣政 府行使,足生損害於該府對於人事加班費、旅運費審查之正 確性。嗣經審核通過,雲林縣政府將上開金額核撥至西螺戶 政事務所農會專戶後,黃啟展旋於104年3月17日將其中之 12,376元以「結餘款」之名目侵占入己,存入西螺戶政事務 所之保險箱中。
㈡黃啟展明知西螺戶政事務所人員雖有實際加班或出差,但時 間上並未有如附表二編號4.5.6.所示之加班情形及出差情形 ,竟於104年9月7日前之某時,指示黃威穎提供其所保管之 西螺戶政事務所全體職員印章予李俊傑,並指示李俊傑於其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加班費請領清冊,檢附加班簽到簿及 出差旅費清單,虛偽登載加班或出差之日期、時數,並於製 表、兼辦主計、兼辦人事欄位上核章,再逐層陳核,由陳麗 娥及黃啟展,分別在秘書、主任之欄位上核章等不實內容, 佯以有附表二編號4.5.6.所示之加班、出差情事,據以核銷 104年度7、8月份之加班費共9,566元、旅運費9,500元,並 提交雲林縣政府行使,足生損害於該府對於人事加班費、旅 運費審查之正確性。嗣經審核通過,雲林縣政府將上開金額 核撥至西螺戶政事務所農會專戶後,黃啟展旋於104年9月7 日將其中之11,846元以「結餘款」之名目侵占入己,存入西 螺戶政事務所之保險箱中。
三、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6 號、106年度訴字第333號刑事判決認定黃啟展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2款之侵占公有財物、利 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分別論罪科刑,並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9年2月,褫奪公權5年。
貳、認定上開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關於106年度清字第12851號部分: ㈠黃啟展於刑案應訊時坦承其於103年12月3日起至105年2月29 日止,為西螺戶政事務所主任並兼任崙背戶政事務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