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陞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鑫忠
被 告 真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 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真意應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577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5 月28日調解不成立當庭改簡易訴訟程序後當庭裁定命原告 於3 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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