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705號原 告 潘惠慈被 告 曾郁書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三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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