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世佳
蕭永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清倫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107
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