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5年度,743號
NHEV,105,湖小,743,2018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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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7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莊雅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點第一、二行關於「…本件之計息本金,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聲請更正為新臺幣(下同)37,538元」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之計息本金,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聲請更正為新臺幣(下同)38,53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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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