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7年度,89號
CLEV,107,壢簡聲,89,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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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雄
相 對 人 曹鍾春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領取土地價款,惟通知 相對人現戶籍址遭查無此人退回,致無法送達該通知函,爰 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遭退回之信封及戶籍謄本等為證,且 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相對人目前仍設籍於同 地址並未遷移,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足認相 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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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