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544號
CLEV,107,壢簡,544,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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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5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王源遠
複 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林純正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林純正林鏸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純正於民國97年8 月27日,邀同被告林鏸 冠,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之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契約書),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並約定由原告憑被 告林純正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並於被告林純正學業完成 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利息,其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百分之0.1 ,加計加碼年率計息 。倘被告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案上開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林純正景文科技大學就學階段,各學期分別申借 5 筆貸款金額即32,175元、31,163元、48,609元、46,035元 及29,896元後,自105 年3 月1 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結欠本金118,323 元及利息、違約金。且經原告一再 催討,均置之不理,是依系爭契約書第7 條第1 款之規定, 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林鏸冠為其連帶保證人,依 約定自應負連帶保證人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




二、被告林純正林鏸冠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影 本、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影本5 紙、利率資料清單及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12頁), 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作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 結果,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附表:
┌──┬───────┬─────┬───┬──────┬───────────┐
│編號│撥貸日期 │結欠本金 │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新臺幣)│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借│
│ │ │ │ │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
│ │ │ │ │ │約金 │
├──┼───────┼─────┼───┼──────┼───────────┤
│1 │97年12月9日 │8,905元 │1.55%│自105 年2 月│自105 年3 月2 日起至清│
│ │ │ │ │1 日起至105 │償日止 │
│ │ │ │ │年7月31日止 │ │
│ │ │ ├───┼──────┤ │
│ │ │ │2.55%│自105 年8月1│ │




│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 │ │
├──┼───────┼─────┼───┼──────┼───────────┤
│2 │98年5 月19日 │31,163 元 │1.55%│自105 年2 月│自105 年3 月2 日起至清│
│ │ │ │ │1 日起至105 │償日止 │
│ │ │ │ │年7月31日止 │ │
│ │ │ ├───┼──────┤ │
│ │ │ │2.55%│自105 年8月1│ │
│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 │ │
├──┼───────┼─────┼───┼──────┼───────────┤
│3 │99年1 月4 日 │10,046 元 │1.55%│自105 年2 月│自105 年3 月2 日起至清│
│ │ │ │ │1 日起至105 │償日止 │
│ │ │ │ │年7月31日止 │ │
│ │ │ ├───┼──────┤ │
│ │ │ │2.55%│自105 年8月1│ │
│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 │ │
├──┼───────┼─────┼───┼──────┼───────────┤
│4 │99年12月3 日 │42,174 元 │1.55%│自105 年2 月│自105 年3 月2 日起至清│
│ │ │ │ │1 日起至105 │償日止 │
│ │ │ │ │年7月31日止 │ │
│ │ │ ├───┼──────┤ │
│ │ │ │2.55%│自105 年8月1│ │
│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 │ │
├──┼───────┼─────┼───┼──────┼───────────┤
│5 │100 年5 月3 日│26,035 元 │1.55%│自105 年2 月│自105 年3 月2 日起至清│
│ │ │ │ │1 日起至105 │償日止 │
│ │ │ │ │年7月31日止 │ │
│ │ │ ├───┼──────┤ │
│ │ │ │2.55%│自105 年8月1│ │
│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 │ │
├──┼───────┼─────┼───┼──────┼───────────┤
│合計│ │118,323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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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