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495號
原 告 曹復良
被 告 鄧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兩週內具狀補正:
(一)請原告提出因本件事故請病假之請假紀錄(應有請假日期 及事由)到院。
(二)原告是否有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理賠?如有,請提出保 險公司給付項目及金額到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