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7年度,535號
CLEV,107,壢小,535,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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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535號
原   告 陶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開泉
訴訟代理人 郭慧蘋
      謝新赫
被   告 陶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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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陶晟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